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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出入境台湾报关须知
旅客出入境台湾报关须知
一、入境旅客
(一)入境旅客实施选择性申报制度作业
凡入境旅客携有下列事项者,应填写「海关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查验税放;否则可持凭护照通关,免填写「海关申报单」。(若有疑问,请于行李受检前向海关查询):
1.超逾下列第(二)项免税规定者(即携有应税物品者)。
2.超逾下列第(四)项数量规定者。
3.有不随身行李者。
4.携带水产品及动植物类产品者。
5.有其他不符合免税规定或须申报事项或依规定不得免验通关者。
以上应申报而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将依「海关缉私条例」等相关法规议处。
(二)下列物品及数量准予免税携带入境
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禁止或管制进口物品除外)其免税范围以合于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为限,其免税物品范围如下:
1.酒类 1 公升(不限瓶数)及卷烟 200 支,或雪茄 25 支,或烟丝 1 磅,但以年满 20 岁之成年旅客为限。
2.前项以外已使用过之行李物品,其单件或一组之完税价格在新台币 1 万元以下者。
3.上列 1.2.项以外自用及家用之物品,其完税价格总值在新台币 2 万元以下者,但有明显带货营利行为或经常出入境且有违规纪录者,不适用之。
4.货样,其完税价格在新台币 1 万 2 千元以下者。 (三)应税物品之限值与限量
旅客携带进口随身及不随身行李物品合计如已超过免税物品之范围及数量者,均应课征
税捐:
1.入境旅客携带进口随身及不随身行李物品,其中应税部分之完税价格总和以不超过每人美币 2 万元为限。
2.前项限值中属于货样、机器零件、原料、物料、仪器、工具等之总值不得超过美币 2万元,但不得包括禁止进口物品在内。
3.入境旅客随身携带之单件自用行李,如属于准许进口类者,虽超过上列限值,仍得免办输入许可证。
4.有明显带货营利行为或经常出入境(系指于 30 日内入出境 2 次以上或半年内入出境 6次以上)且有违规纪录者经常出入境者,其所携行李物品之数量及价值,得依规定折半计算。
5.以过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随身携带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免税携带外,其余所携带之行李物品依前款规定办理税放。
6.进口供馈赠或自用(含展览品)之洋烟酒,其数量不超过烟(1,000 支)、雪茄(125支)、烟丝(5 磅)、酒(5 公升)。进口时免附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复印件,惟进口后不得作营业用途。
7.入境之旅客携带之行李物品,超过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据实申报,应于入境日起45 日内缴验输入许可证税放或办理退运或以书面声明放弃,届期不缴验输入许可证税放或办理退运或以书面声明放弃者,依关税法第 96 条之规定,将其货物变卖或销毁。
8.入境之外籍及华侨等非国内居住旅客携带自用应税物品,得以登记验放方式代替税款保证金之缴纳或授信机构之担保。经登记验放之应税物品,应在 入境后六个月内或经核准展期期限前原货复运出境,并向海关办理销案。逾限时由海关径行填发税款缴纳证补征之,并停止其享受该项登记之权利。
(四)黄金、外币、新台币及人民币携带入境之规定:
1.黄金:旅客携带黄金入境总值超过美币 2 万元者,应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申请输入许可证并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否则应予退运。
2.外币:旅客携带外币入境不予限制,但如所携外币总值超过美币 1 万元者,应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入境时未经申报者,其超过等值美币 1 万元部分应予没入。
3.新台币:入境旅客携带新台币入境以 6 万元为限,如所携带之新台币超过该项限额时,应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银行申请核准并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持凭查验放行,违反规定者,其超额部分,应予退运。
4.人民币:携带人民币逾 2 万元者,超过部分,入境旅客应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其超过 2 万元部分没入。~ 6 ~
5.有价证券(指无记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汇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国或外国行使权利之其他有价证券):携带有价证券入境总面额逾等值 1 万美元者,应向海关申报。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科以相当于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有价证券价额之罚锾。
(五)不随身行李
1.不随身行李应在入境时即于入境旅客申报单上报明件数及主要品目,并应自入境之翌日起 6 个月内进口。
2.违反上述进口期限或入境时未报明有后送行李者,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不得适用行李物品相关免税、免证之规定,但有正当理由,经海关核可者,不在此限。
3.行李物品应于装载行李之运输工具进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内报关,逾期依关税法第 73条之规定办理。
4.旅客之不随身行李进口时,应由旅客本人或以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报关行按普通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填具进口报单,向海关报验,除应详细填报应税物品名称、数量及价值外,并应注明该旅客入境日期、护照或入境证字号及在华地址。
(六)禁止携带入境物品:
1.伪造或变造之货币、有价证券及印制伪币印模。
2.侵害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之物品。
3.法律规定不得进口或禁止输入之物品。例如:
(1)土壤、新鲜水果、未经检疫或从疫区进口之动植物及其产品、未经检疫之鲑、鳟、鲈、鲶、鲤鱼、繁殖用种虾等。
(2)未开放准许进口之大陆地区物品。但合于「入境旅客携带自用大陆地区物品限量表」范围,其完税价格总和未超过美金 2 万元者,准依规定缴税放行(但中药材及中药成药不得超过新台币 1 万元)。
(3)枪械(包括猎枪、空气枪、鱼枪)、子弹、炸药、毒气、刀械以及其他兵器。
(4)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所列毒品及其制剂、罂粟种子、古柯种子及大麻种子。
(5)所有非医师处方或非医疗性之管制物品及药物(包括大麻烟)。
(6)野生动物之活体及保育类野生动物之制产品,未经中央主管机关之许可,不得进口。
二、出境旅客
(一)出口限额
出境旅客及过境旅客携带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属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公告之「限制输出货品表」之物品,其价值以美金 2 万元为限,超过限额或属该「限制输出货品表」内之物品者,须缴验输出许可证始准出口。
(二)黄金、外币及新台币携带出境规定:
1.外币:超过等值美金 1 万元现金者,应报明海关登记;未经申报,依法没入。
2.新台币:以新台币 6 万元为限。如所带之新台币超过上述限额时,应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银行申请核准,持凭查验放行;超额部分未经核准,不准携出。
3.黄金:旅客携带黄金出口总值超过美金 2 万元者,应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申请输出许可证,持凭查验放行;超额部分未经核准,不准携出。
4.人民币:携带人民币逾 2 万元者,超过部分,出境旅客应自行封存于海关,入境时准予携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其超过 2 万元部分没入。
5.有价证券(指无记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汇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国或外国行使权利之其他有价证券):携带有价证券出境总面额逾等值 1 万美元者,应向海关申报。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科以相当于未申报
或申报不实之有价证券价额之罚锾。
(三)禁止携带出境物品:
1.未经合法授权之翻印书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内)、翻印书籍之底版。
2.未经合法授权之翻制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内)、翻制唱片之母模及装用翻制唱片之圆标暨封套。
3.未经合法授权之翻制录音带、录像带、影(音)光盘片及计算机软件(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内)。
4.古董、古币、古书等。
5.枪械(包括猎枪、空气枪、鱼枪)、子弹、炸药、毒气、刀械及其他兵器。
6.伪造或变造之各种币券、有价证券、邮票、印花税票及其他税务单照凭证。
7.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所列毒品及其制剂、罂粟种子、古柯种子及 大麻种子。
8.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伪禁药、动物标本、果树苗 等)。
9.野生动物之活体及保育类野生动物之产制品,未经中央主管机关之许可,不得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