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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食药新规:入境超量携药 最重判十年

台湾“食品药物管理署”于6月5日宣布,自2015年7月1日起,邮寄、快递药品回岛或自行携带“超量”药品返台,一律应于输入前事先申请进口同意书,违反者依药事法规定,最重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台湾“财政部关务署”统计资料,2000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海关查获不法药物件数共670件。“食品药物管理署”表示,惟考虑有不肖业者投机或将不法药物于限量内分批进口至岛内,影响台湾药品管理制度,甚至危害民众健康,故采取事前申请及限量管理措施。
 
在“食品药物管理署”所公布的名单之中,除了万金油、胃药、口服维生素与中药材等药物之外,隐形眼镜也归类在限量名单之中,每名民众不可携带超过6对以上,对于喜爱到韩国、日本购买角膜变色片的民众而言,需要多加注意。
 
自新规定上路之后,民众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药品返台前,需向“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进口同意书,“非处方药”每次寄送返台数量不得超过12瓶或软管类12支或总量1200颗,且于6个月内不得重复申请;寄送“处方药”则不得超过处方笺合理用量。
 
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药品返台,应符合“入境旅客携带自用药物限量表”规范,表列内的药品携带限量依表列数量规定,表列以外的“非 处方药”每种限带2瓶(盒),表列内药品及表列以外的“非处方药”携带总量合计不可超过6种。如超出限量,则应于返台前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 请进口同意书;另外,携带“处方药”则须凭医疗院所证明,其携带量不得超过该医疗证明的处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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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2024-03-29